单选题

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处罚款的金额可以是( )。

A. 1万元
B. 15万元
C. 40万元
D. 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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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Ⅱ.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Ⅱ.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Ⅲ.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相关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相关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Ⅱ.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相关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相关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下列哪些形式()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包括()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不包括()。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不包括() 发行人违反《证券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有下列( )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4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Ⅱ.上市公司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Ⅲ.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但过后纠正 Ⅳ.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误导性陈述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关于历次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法正确的有(  )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有(  )。 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Ⅱ.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Ⅲ.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Ⅳ.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已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可直接终止其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未经()认可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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