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

被告人刘晨,男,31岁,辽宁人,农民。1997年5月,被告人刘晨因盗窃一案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10日,县法院对刘晨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听后,即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起诉书称他用溜门撬锁的手段进行盗窃,而实际上他并没溜门撬锁”。审判长听后,认为这种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即驳回被告人刘晨回避的申请。刘晨不服,要求合议庭复议,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又拒绝了被告人申请复议的要求,继续开庭审判,依法对被告人刘晨判处有期徒刑2年。审判长能否当庭驳回被告人刘晨申请回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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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后方。 没有被告人供述,人民法院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被告人刘某是精神病人,在司法机关没有弄清被告人精神状态情况下,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事后证明被告人因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国家不予赔偿。( )政府信息公开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有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只要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就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只要有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开庭时,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可以接近被告人。 女性被告人由( )押解。 女性被告人由()押解 被告人供述,可以分为( )。 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且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自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判被告人有罪并决定逮捕,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告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释放了被告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国家赔偿。 自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判被告人有罪并决定逮捕,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告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释放了被告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国家赔偿。 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告人丙,男,16周岁;被告人丁.男,18周岁。2014年4月9日晚,四被告在公路边闲聊时遇见两名行人。被告人甲、乙见两行人衣着华贵,遂产生找点钱的想法。于是,甲和乙手持匕首、三角刮刀威胁两行人拿钱,遭到拒绝后,丙亦上前,伙同甲、乙对两行人拳打脚踢,抢走手表一块、香烟两盒。其间被告人丁曾试图劝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但被丙一句“别多管闲事”吓住,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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