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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票人而言,背书的连续性具有证明票据权利和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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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票人而言,背书的连续性具有证明票据权利和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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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及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在汇票权利转让中,汇票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若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得主张汇票权利。
票据权利转让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且背书连续有效。禁止不见票交易,对票据数量较多的,可以票据清单代替票据实物交付()
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具有可选择性。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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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内容包括( )。
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内容包括()。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下列表述哪个不正确()
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住所进行。()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
记名票据由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交付即可转让。()
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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