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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国有企业2004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其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甲国分支机构应纳所得额为150万元,甲国的税率为40%;乙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乙国税率为30%(改为20%后按新税法计算)。 要求:(1)分步计算该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 (2)回答税法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超过扣除限额时的处理规定。
简答题
(2005年)某国有企业2004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其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甲国分支机构应纳所得额为150万元,甲国的税率为40%;乙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乙国税率为30%(改为20%后按新税法计算)。 要求:(1)分步计算该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 (2)回答税法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超过扣除限额时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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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2011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某国有企业2009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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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0万元。来源于A国的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为()万元。
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200万元。来源于A国的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为()万元。
2004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
某国有企业2009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某国有企业2012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的是()
某国有企业2012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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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则该企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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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2003年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均为税后所得)。有三笔,其中来自甲国有两笔所得,分别为60万元和45万元,税率分别为40%和25%,来自乙国所得42.5万元,已纳税7.5万元(税率30%,纳税后又减免退还一半)。,则2003年该国有企业应纳所得税( )。
某国有企业2003年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均为税后所得)。有三笔,其中来自甲国有两笔所得,分别为60万元和45万元,税率分别为40%和25%,来自乙国所得42.5万元,已纳税7.5万元(税率30%,纳税后又减免退还一半)。,则2003年该国有企业应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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