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查试题
>
财会类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2023年1月5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大会选举7个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某任董事长、赵某任副董事长。
202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次董事会,王某因突发疾病未能出席。赵某主持了该次董事会会议,董事钱某、孙某、李某出席了该次会议,董事周某、吴某因故未能出席,分别书面委托钱某、孙某代其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是解聘承接甲公司审计业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赵某认为,董事会有权解聘乙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解聘。钱某认为,应该允许乙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不同意解聘。但周某给钱某的委托书上明确表示同意解聘。孙某同意解聘,但吴某给孙某的委托书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聘。
李某弃权。赵某认为,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解聘乙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钱某表示不认同。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主持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出席的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说明理由。
3.赵某认为董事会通过了解聘乙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该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