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发起设立夕月有限公司,甲以自有的厂房出资,厂房虽已办理过户但一直未交付夕月公司使用。乙以设备出资,该设备作价50万,但实际仅价值20万。丙以所持B公司的股权出资,该股权已设定质押。丁以受贿所得的100万元现金出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夕月公司可要求甲交付厂房,并从实际交付时起方享有股东权利
B. 夕月公司可要求乙补足30万出资
C. 夕月公司可要求丙解除在股权上的质押,否则认定丙出资不足
D. 司法机关对丁受贿进行处理时,可要求丁从夕月公司中抽回100万出资
查看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713****28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27846
如遇到问题请联系客服
正确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713****28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27847
如遇到问题请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