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18时许,董某某向110报警称其在J市安海金色年华后面博豪酒行内因琐事导致一部OPPO手机被他人毁损。J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随即履行职责展开调查取证,了解相关案情。经过调查询问后,J市公安局认定董某某与刘某某因生意合作及其他事项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手打了董某某脸部一下,并砸坏董某某一部OPPO手机,董某某踢了刘某某大腿部一下的事实。J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43条、第1款之规定,以刘某某有殴打他人及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殴打他人及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分别处行拘留2日和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当日,刘某某被送至J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董某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虽实体合法,但程序上存在问题,即]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对董某某的三次询问笔录中有两次系表示是在办公室制作。关于本案,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即使没有董某某的被侵害人陈述以及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证据也足以认定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因此,J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B. J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对董某某的三次询问笔录中有两次系表示是在办公室制作,也是在公安机关制作的,具有证据效力
C. J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对董某某的询问笔录都应当在询问室进行,因此,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董某某的询问笔录没有证据效力
D. J市公安局对刘某某是违法询问,构成了程序违法,因此J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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