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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乙公司发生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甲公司的全部货款。经协商,乙公司分别用一批材料和一台设备予以抵偿。已知,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11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已提折旧11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乙公司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