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赵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有合同,约定由赵某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刘某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刘某享有。
公司成立后,下列可以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是( )。
A. 赵某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乙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 李某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乙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 王某擅自将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 张某与王某决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E. 赵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与丙企业签订一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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