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销售化学制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万元,当月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1万元,上月月末留抵的进项税额3.6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甲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A. 234÷(1+17%)×17%-3.6=30.4(万元)
B. 234÷(1+17%)×17%-5.1=28.9(万元)
C. 234×17%-5.1=34.68(万元)
D. 234÷(1+17%)×17%-5.1-3.6=2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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