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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生产性服务业-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已知甲公司上期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和留抵税额,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单选题
甲公司为生产性服务业-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已知甲公司上期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和留抵税额,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A. 45万元
B. 60万元
C. 40万元
D.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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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 2020年 5月甲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530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 20万元,在当月抵扣。已知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0元。甲公司 2020年 5月上述业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执行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截止到()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以下行业中不适用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的是()
根据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甲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年12月,甲公司取得含税广告制作费收入400万元,支付给某媒体(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当期甲公司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已知,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万元。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 年 5月甲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530 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0 万元,均选择在当月抵扣。已知增值税税率为 6%,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0 元。甲公司 2020 年 5 月上述业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年5月甲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30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0万元,均选择在当月抵扣。已知增值税税率为6%.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甲公司2020年5月.上述业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年12月,取得广告设计不含税价款530万元,奖励费收入5.3万元;支付设备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已知,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万元。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某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2019 年 10 月,销项税额为 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 80 万元,其中应作进项转出税额 5 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 5 万元,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2020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年5月,甲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18万元,当月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均选择在当月抵扣。已知增值税税率为6%,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甲企业2020年5月上述业务应纳的增值税额为( )万元。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下列纳税人中符合加计抵减情形的有( )。
自2019年4月1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46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年12月甲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30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0万元,在当月抵扣。已知,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万元。甲公司2020年12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一定比例,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该比例为( )。
以下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规定的有()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规定范围的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下列各项属于规定范围服务的有( )。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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