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下载APP
帮助中心
首页
考试
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查试题
>
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多选题
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 甲的房屋系与丙按份共有,丙亦主张优先购买权
B. 甲将房屋转让给其哥哥丁
C. 甲已于一个月前通知乙,但乙一直未表示购买
D. 甲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的戊,并与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查看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729****16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14739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正确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729****16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14740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搜索
热门试题
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租赁期为25年。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的效力为()。
房屋所有权人李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租赁期为30年,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的效力为()。
甲与乙约定,乙承租甲的房屋两年。但是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甲与个体户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1 1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 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
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甲乙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又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丙为租赁物的出卖人。在租赁过程中,乙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故停止支付租赁费用。尔后,租赁物由于被雷击中,而灭失,甲主张乙应继续支付租赁费,乙不置可否。问:(1)租赁物存在瑕疵,乙能否停止支付租赁费,乙应如何主张权利?(2)租赁物灭失后,乙是否应当继续支付租赁费?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甲于2016年5月3日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约定租期一年。2016年7月1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选项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乙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甲也收取该租金,那么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列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特征的是()。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又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作为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
甲、乙准备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后,由谁所有
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乙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等条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特殊情形包括( )。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免费查看答案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关注公众号,回复验证码
享30次免费查看答案
微信扫码关注 立即领取
恭喜获得奖励,快去免费查看答案吧~
去查看答案
全站题库适用,可用于聚题库网站及系列App
只用于搜题看答案,不支持试卷、题库练习 ,下载APP还可体验拍照搜题和语音搜索
支付方式
首次登录享
免费查看答案
20
次
账号登录
短信登录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免费注册
新用户使用手机号登录直接完成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成功
首次登录已为您完成账号注册,
可在
【个人中心】
修改密码或在登录时选择忘记密码
账号登录默认密码:
手机号后六位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