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B.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C.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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