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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某甲犯死罪,但因其为孕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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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
为责成官吏奉公守法,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从重处刑
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其又犯交通肇事罪。某甲构成累犯()
建设合同从性质上可归入承揽合同,但因其所交付工作物的特殊性,故具有其独立的特征,这些特征有( )
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 )
下列不属于唐律中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的是
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他叉犯盗窃罪,某甲构成一般累犯。 ( )
被告人某甲,15岁时犯抢劫罪,17岁时又犯盗窃罪,被捕后,至审判时某甲已满18岁,则本案应()
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某甲的行为是继续犯。()
《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这一规定所体现的唐律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3)这一原则的制定有何意义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简述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3)这一原则的制定有何意义?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简述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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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意义?
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 )。
唐律“二罪以上俱发”条对官吏犯赃罪,则不得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中说:“诸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德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请就此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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