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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问题派至()
单选题
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问题派至()
A. 市公安局
B. 市农业农村局
C.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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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罚款。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指出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及其产品。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需要数量的限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 )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禁止为( )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只需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可。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罚款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罚款。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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