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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 元。售货自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 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l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己以2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1)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甭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