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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张二张三兄弟三人共同继承父母房产一套,其分额各占1/3。为了提高房屋的价值,张大主张将此房重新装修,以便出租。张二表示赞同,但张三反对。在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正确的是()。
单选题
张大张二张三兄弟三人共同继承父母房产一套,其分额各占1/3。为了提高房屋的价值,张大主张将此房重新装修,以便出租。张二表示赞同,但张三反对。在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正确的是()。
A. 因没有经过三个共有人同意,张大张二不得装修
B. 因张大张二的份额已占份额的2/3以上,所以可以装修该房屋
C. 张大张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张大张二坚持装修,则需先分割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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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
兄弟三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弟弟准备出售自己的份额,哥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崔某购买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并参加诉讼,则他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
张三因财产的继承问题而与其兄张大、张二发生纠纷,张三打算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下列能够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
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张三和张二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被称之为()。
张三与李四为新婚夫妻,婚前张三的父母表示他们已出资为二人购买婚房一套,但在产权登记时将房子仅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与李四因感情破裂离婚,则此时房子属于()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张昱(男)在婚前其父母出钱购买一套武青嘉苑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庆及未婚妻辛玲玲的名下,则该套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除非二人约定份额,否则若二人离婚,则分割时二人各占50%
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张三向银行借款50万元,贷款到期前,张三死亡。张三有价值30万的遗产,其继承人同意继承,请问继承人应偿还银行款项多少元?()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三与李四约定,待张三母亲去世后,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是()。
李昊、刘刚、张鹏三人合租一套三居室,他们搭伙做饭,其他费用自理。在住户调查中被视为( )个住户。
张三的单位盖了新房。他预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房屋面积购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人新居时使用,但张三没有分到房屋。张三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
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方式不包括( )。
张三将其拥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了李四,租赁期间张三将该住宅进行了抵押,张三将租赁情况告知了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李四,张三与李四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对此房进行重大修缮,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张三现在在兰州有一套住房,一套商铺,请问他现在买(住宅)房子96平米契税是多少()
老张有平房三间,200O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问半。2003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 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0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房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闸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问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张三将其拥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了李四,租赁期间张三又将该住宅卖给了王五,张三与李四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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