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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6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给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60件商品。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件。下列关于2016年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