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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月1日,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产品,甲公司发出实际成本为220万元的原材料,甲公司准备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20年6月3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5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另支付消费税税额25万元。甲公司为收回该物资支付运杂费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