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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l2目,乙公司从甲公司处租赁了一套办公家具,租期一年。2017年12月28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套家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办公家具买卖合同,丙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但家具尚未交付。甲于2018年1月6日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追认。 问题: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为什么? (2)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为什么? (3)若甲未追认买卖合同,乙应当对丙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