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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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____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____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并披露。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及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并同时在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限截止日是()。 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公众公司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出具相关意见的表述,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 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Ⅱ.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后再次召开董事会,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出具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 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1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第 125 题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 关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终止,表述正确的有()。Ⅰ挂牌公司自愿选择终止重组,应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Ⅱ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应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Ⅲ中国证监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挂牌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挂牌公司应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Ⅳ中国证监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挂牌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挂牌公司应承诺自公告之Et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公众公司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那些文件(  )。 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Ⅱ.董事会决议 Ⅲ.独立董事的意见Ⅳ.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甲上市公司拟将全部经营性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乙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行股份向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后,丙公司将成为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就该事项的下列表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 )。 Ⅰ.甲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Ⅱ.甲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Ⅲ.甲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Ⅳ.乙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Ⅴ.丙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并披露。 经核查,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券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存在异常转让情况,且挂牌公司拟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的,公司可以不终止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 )批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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