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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丁某是甲县人,曾先后在乙县和雨县盗窃手机、电视机等多种物品,价值数千元。当丁某在丁县销赃时被当地套安机关抓获,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后,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奉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起诉决定,并向本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提出他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要求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审判,或者将案件移送乙县法院审判。要求移送乙县法院审判的理由是,实施盗窃行为是从乙县开始的,而且在乙县偷盗的东西最多。 问题: 丁某盗窃一案应否移送甲县或乙县法院,为什么?如果不应移送,本案究竟应当由哪个法 院管辖,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