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6月02日
<p class="introTit">判断题</p><p>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p><p>答 案:对</p><p>解 析:知识点: 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赔偿义务机关因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支付赔偿金后,法律规定该机关有权向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从而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是正确的。</p><p>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p><p>答 案:对</p><p class="introTit">单选题</p><p>1、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p><ul><li>A:房子与门窗</li><li>B:桌子与椅子</li><li>C:锁与钥匙</li><li>D:西服上衣与裤子</li></ul><p>答 案:C</p><p>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只有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以其中的独立物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从属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房子和门窗中,门窗属于房子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所以可以排除;选项B涉及的椅子不一定从属于桌子而发挥作用,难有主次之分,所以也可以排除;选项D涉及的西服上衣和裤子都是分别有独立用途的物,无所谓哪个是协助另一个而发挥作用,相互关系中也难分主次,因此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也应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p><p>2、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p><ul><li>A:同时履行抗辩权</li><li>B:后履行抗辩权</li><li>C:先履行抗辩权</li><li>D:不安抗辩权</li></ul><p>答 案:A</p><p>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的事实属于该情形,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排除其他选项。</p><p class="introTit">多选题</p><p>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p><ul><li>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ul><p>答 案:AC</p><p>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p><ul><li>A:公证形式</li><li>B:公告形式</li><li>C:鉴证形式</li><li>D:审核登记形式</li><li>E:合同形式</li></ul><p>答 案:ABCD</p><p>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p><p class="introTit">主观题</p><p>1、无因管理</p><p>答 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p><p>2、刘某拿着自己的一张艺术照到甲装裱店进行装裱,支付装裱费2000元。后刘某发现,自己的艺术照被甲装裱店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
(1)刘某与甲装裱店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为什么?
(2)甲装裱店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何种人格权?为什么?</p><p>答 案:(1)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例中,刘某将自己的艺术照交给甲装裱店进行装裱,并支付了装裱费2000元,而甲装裱店接受了这个任务并完成了装裱工作,这符合承揽合同的要素。
(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甲装裱店未经许可将刘某的艺术照用于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p><p class="introTit">论述题</p><p>1、试述物权的效力。
</p><p>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p><p>2、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p><p>答 案:(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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