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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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introTit">判断题</p><p>1、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p><p>答 案:对</p><p>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p><p>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p><p>答 案:对</p><p class="introTit">单选题</p><p>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租赁协议,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则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p><ul><li>A:只能要求适用违约金条款</li><li>B:只能要求适用定金条款</li><li>C:可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条款</li><li>D: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li></ul><p>答 案:D</p><p>解 析:本题考查了违约金与定金适用的知识点。《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p>2、甲为未成年人乙的监护人。下列情形中,不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是()</p><ul><li>A:甲退休</li><li>B:甲丧失监护能力</li><li>C:甲死亡</li><li>D:乙年满18周岁</li></ul><p>答 案:A</p><p>解 析:《民法典》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p><p class="introTit">多选题</p><p>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p><ul><li>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ul><p>答 案:AC</p><p>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p><ul><li>A:公证形式</li><li>B:公告形式</li><li>C:鉴证形式</li><li>D:审核登记形式</li><li>E:合同形式</li></ul><p>答 案:ABCD</p><p>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p><p class="introTit">主观题</p><p>1、债</p><p>答 案: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p><p>2、胡某在商场购买了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该热水器因制造缺陷存在漏电现象;致胡某洗澡时被电击伤。胡某因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请回答:(1)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胡某是否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p><p>答 案:(1)应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可以。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p><p class="introTit">论述题</p><p>1、试述物权的效力。  </p><p>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p><p>2、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p><p>答 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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