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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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p class="introTit">判断题</p><p>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执行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p><p>答 案:错</p><p>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p><p>答 案:对</p><p class="introTit">单选题</p><p>1、贾某在病危时立了一份口头遗嘱,病情好转后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其后又先后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以上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当作为贾某遗产处理依据的是()</p><ul><li>A:口头遗嘱</li><li>B:录音遗嘱</li><li>C:公证遗嘱</li><li>D:自书遗嘱</li></ul><p>答 案:D</p><p>解 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p><p>2、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p><ul><li>A:自卫行为</li><li>B:非法行为</li><li>C:自助行为</li><li>D:公力救济</li></ul><p>答 案:C</p><p>解 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保护方法中的自助行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本题中服务员的行为显然不是公力救济,也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自卫行为,选项A和选项D被排除;同时服务员的行为也无非法性,选项B也被排除;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p><p class="introTit">多选题</p><p>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p><ul><li>A:公证形式</li><li>B:公告形式</li><li>C:鉴证形式</li><li>D:审核登记形式</li><li>E:合同形式</li></ul><p>答 案:ABCD</p><p>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p><p>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p><ul><li>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ul><p>答 案:AC</p><p class="introTit">主观题</p><p>1、甲委托乙运输建材,但未依约支付运费,乙遂将该批建材扣留,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支付运费,造拒,2个月后,乙将建材变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运费。 问(1)乙扣留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变卖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p><p>答 案:(1)合法,因为乙享有留置权 (2)合法,因为符合留置权的条件</p><p>2、胡某在商场购买了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该热水器因制造缺陷存在漏电现象;致胡某洗澡时被电击伤。胡某因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请回答:(1)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胡某是否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p><p>答 案:(1)应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可以。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p><p class="introTit">论述题</p><p>1、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p><p>答 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p><p>2、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p><p>答 案:(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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