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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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introTit">判断题</p><p>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p><p>答 案:对</p><p>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p><p>答 案:对</p><p>解 析:题目表述正确。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和保证人”知识点进行考核】</p><p class="introTit">单选题</p><p>1、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p><ul><li>A:可撤销合同</li><li>B:未成立</li><li>C:效力待定合同</li><li>D:无效合同</li></ul><p>答 案:A</p><p>解 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p><p>2、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p><ul><li>A:投标</li><li>B:发布拍卖公告</li><li>C:寄送价目表</li><li>D:刊登招股说明书</li></ul><p>答 案:A</p><p>解 析:《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p><p class="introTit">多选题</p><p>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p><ul><li>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li>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li></ul><p>答 案:AC</p><p>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p><ul><li>A:公证形式</li><li>B:公告形式</li><li>C:鉴证形式</li><li>D:审核登记形式</li><li>E:合同形式</li></ul><p>答 案:ABCD</p><p>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p><p class="introTit">主观题</p><p>1、甲购买了某住宅小区1号楼的商品房一套,该楼地上共有15层,每层4户。甲入住半年后拟将住房改建用于开办家庭旅馆,并已征得该楼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但甲对门的邻居一直反对。请回答:<br />(1)甲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br />(2)甲能否开办家庭旅馆?为什么?</p><p>答 案:(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2)不能。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主一致同意。</p><p>2、甲委托乙运输建材,但未依约支付运费,乙遂将该批建材扣留,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支付运费,造拒,2个月后,乙将建材变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运费。 问(1)乙扣留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变卖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p><p>答 案:(1)合法,因为乙享有留置权 (2)合法,因为符合留置权的条件</p><p class="introTit">论述题</p><p>1、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p><p>答 案: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p><p>2、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p><p>答 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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